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沈漢明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七一六號),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沈漢明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沈漢明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嗣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甲○○有期徒刑二月,並已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七一六號辦理執行,該署合法通知甲○○到場執行,被告甲○○並未到場,命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拘提未獲,
上情固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判決書正本、送達回證影本、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送達文件簡覆表影本等在卷可稽。惟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之送達文件簡覆表上,固記載「拘提未獲」,然而其報告書全為空白,無法從中得知拘提未獲之原因,究係被告甲○○已逃匿?或僅係暫離住所而已?自難推論被告甲○○必然已逃匿而遽予沒入保證金。故本件聲請尚非妥適,應予駁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後,再行聲請為宜。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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