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 侯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107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30,000元,及自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1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9年9月間向原告陸續借款計193萬元,因被告未依約清償,雙方於同年11月25日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被告應分別於109年12月3日、110年1月3日各歸還原告40萬元,其餘113萬元則按月還款20萬元直至償還所有欠款為止,若被告未依約還款,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仍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清償其中20萬元,其餘未獲償付。原告不同意再與被告協議每個月清償15萬元,被告應依還款協議書履行債務。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認諾,確實有積欠原告債務,願意每個月底清償15萬元等語。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甚明。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裁判意旨)。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還款協議書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本件之請求,於本院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中予以認諾(見本院卷第32頁)。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契約(還款協議書之約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20,107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周玉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