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王俊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宣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侯宣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000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本院已定於民國110年2月25日下午4時3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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