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丁○○
甲○○乙○○丙○○戊○○共同送達代收人郭被告己○○右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七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吳燁山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