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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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張哲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如附件所示
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寄送至相對人張哲欽戶籍地即嘉義市○區○
○○路○巷○○號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係因相對人不在,經
郵局以「招領逾期」之事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
本、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各1件在卷可憑,又經
本院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訪相對人是否仍居住
於上址,該局查訪後,函覆查訪內容為:「所查民眾張哲欽
非該址現住人口」等語,有該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000360
43號函在卷可按,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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