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和解筆錄原告 陳淑萍 被告 劉鄉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6號就本院100年交易字第
35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筑婷書記官陳淑婷通譯張恆慈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淑萍被告劉鄉黨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千元,給付方式為在民國100年6月17日前直接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北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淑萍。)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於收到上開款項後,願撤回刑事100年交易字第352號劉鄉黨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陳淑萍被告劉鄉黨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八庭
書記官陳淑婷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