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和解筆錄
原告 黃國銘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黃清森 丁美惠 被告 呂囿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就本院100年交易字第46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明偉書記官尤怡文通譯黃上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黃國銘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黃清森丁美惠被告呂囿成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理賠金部分),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100年8月起於每月20日按月各給付貳萬元予原告至全部清償為止(但如被告受召集入伍,得扣除服役期間,退伍後次月續行分期給付,被告亦應提示入伍通知予原告),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66號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黃國銘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丁美惠黃清森被告呂囿成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二十庭
書記官尤怡文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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