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段754-7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747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巷○弄○○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卻未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從核算其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