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11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苗小字第1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上午9時49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孔秀蓮通譯劉漢昌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孔秀蓮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