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乙○○被告慶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