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五六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所扣得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用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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