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交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交簡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嘉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嘉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3年度速偵字第668號││被告曾嘉裕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嘉義縣○○鄉○○村○○鄰○○街21││巷2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曾嘉裕於民國103年4月13日凌晨1時20分許前某時,在嘉義││縣中埔鄉後庄某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已因酒醉││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醉駕車││之犯意,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行○○○鄉○○村○○路○○○號││之1前,因未乘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凌晨2時,在│○○○鄉○○村○○路○○○號三和派出所內,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嘉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單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檢察官陳則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書記官林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