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 何文洲 被告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2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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