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依其起訴狀第2頁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440元,其訴之聲明第1項則與聲明第2項之訴訟利益同一,不併算其價,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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