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吳劍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劍華 等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相同屋齡之建物於民國108年8月間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00元,且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面積為72.1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8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