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一九五號
聲明人丙○○
乙○○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固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具狀陳稱其被繼承人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死亡,聲明人均自願拋棄繼承權云云,惟其並未於書狀中提出足證丁○○已死亡之任何資料,經本院通知限期命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明人先後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三紙在卷足稽,然其迄今仍未補陳前開資料,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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