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複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陳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
複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陳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