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989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麗卿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8
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