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2月4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新台幣(下同)600,0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4日起至100年2月4日止,於借用後分72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2.736%)加個別加碼年率1.3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11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乙○○○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3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14,170元,及自97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8%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