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7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促字第1770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83年11月23日│200,000元│83年12月9日│F00000000││0││││││1│││││├─┼───────────┼───────────┼───────────┼───────────┤│0│83年11月30日│200,000元│83年12月9日│F00000000││0││││││2│││││├─┼───────────┼───────────┼───────────┼───────────┤│0│83年12月9日│200,000元│83年12月9日│F00000000││0││││││3│││││├─┼───────────┼───────────┼───────────┼───────────┤│0│83年12月27日│200,000元│83年12月29日│JB00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