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8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陸佰零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89年8月14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筆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期間自89年8月14日起至104年8月14日止,於借用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156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4日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甲○○、乙○○又於89年12月27日共同再向債權人借款1筆800,000元,期間自89年12月27日起至104年12月27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而上述2筆貸款利息皆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2.736%)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382%機動計付(目前為年率4.11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且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乙○○僅繳納本息至(1)97年1月13日
(2)97年1月26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
(1)本金656,357元,及自9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8%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2)本金491,250元整,及自97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8%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56,357元│97年1月14日│百分之4.118│97年2月1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91,250元│97年1月27日│百分之4.118│97年2月2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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