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1.3.4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給付之。
二、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於民國96年7月18日邀同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70,000元,並約定自96年8月份起,每月18日繳付本息1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1日,至111年7月18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丁○○僅繳付本息至97年5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8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41,605元正及自9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丁○○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丁○○於9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約定自92年2月份起,每月30日繳付本息1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1日,至112年1月30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丁○○僅繳付本息至97年4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574,976元及自9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丁○○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丁○○於94年5月6日邀同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約定自94年6月份起,每月6日繳付本息1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1日,至114年5月6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丁○○僅繳付本息至97年7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654,533元及自97年7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丁○○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丁○○於95年8月24日邀同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並約定自95年9月份起,每月24日繳付本息1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1日,至100年8月24日全數清償。詎債務人丁○○僅繳付本息至97年7月即未再依約還本付息,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3,651元及自9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丁○○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丙○○負清償責任。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41,605元│97年5月18日│百分之3.77│97年5月1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574,976元│97年4月30日│百分之7.01│97年4月30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2,654,533元│97年7月6日│百分之4.46│97年7月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63,651元│97年7月24日│百分之3.65│9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