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提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提字第2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劉弓央 上列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劉弓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在案,惟聲請人因傳訊未到,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即依法拘提、通緝,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到案,由檢察官告知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一事,並諭知110年6月8日自行到案執行,嗣未到案經再次傳訊,後參酌其前有逃匿事實及另遭本院通緝在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再次發布通緝,於同年11月11日遭警緝獲,經檢察官訊問後送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定、基隆地檢署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及警方報告書、偵訊筆錄、通緝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