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芷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家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36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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