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黃廷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榮桂 、 黃清永 、 黃德財 、 黃崑恩 、 黃瑞琪
、 張富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8,571元(計算式:(378+278)*5,000*1/7=468,571.4,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
,另須補繳裁判費4,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