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49號原告 謝金利 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被告 沈柏青
沈芳吳燕卿 陳顏麗玉 陳亮光 王彩雲 沈怡良 蘇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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