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雲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