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57號
上 訴 人  廖文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生林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