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姵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
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