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如附表編號所示,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所示犯罪經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4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如附表編號所示,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並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爰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所示犯罪經宣告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年7月29日│95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287號│95年度毒偵字第199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6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29│96.06.05│├─┼─────┼──────────┼──────────┤│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6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確定日期│96.02.26│96.06.26│├─┴─────┼──────────┼──────────┤│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減刑後宣告之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另案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號裁定)││├───────┼──────────┼──────────┤│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802號│署96年度執字第2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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