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以本院96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本院上開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