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七四號刑事裁定,應對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兼代表人 謝諒獲 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兼該事務所代表人之謝諒獲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瑞斌法官謝靜恒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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