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