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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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法八九矯字第二九七一0號函奉准假釋在案,其縮刑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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