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亞太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瑛 如右原告與被告甲○○、丙○○、戊○○、己○○、及丁○○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