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明政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