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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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水柱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