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三О號
自訴人丁○○代理人乙○○自訴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吳麗珠 陳炳彰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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