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吳光禾 律師被告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迪立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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