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告 賴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一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