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35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玖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王家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3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013公克,驗餘淨重0.399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3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自107年9月4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至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4013公克,驗餘淨重0.399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且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該甲基安非他命為其施用剩餘之毒品等語,是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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