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原告 錢超銘
秦德樹 張華維 曹吉屏 鍾來欣 嚴永明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桃園縣○○鄉○○路○段○○○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