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黃幼玲 原告 徐郁雯 被告 許明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嘉交簡字第4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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