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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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呂英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信文 律師被告 李呂英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75,600元(計算式:13㎡×21,200元/㎡=275,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