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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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然未據提出任何證據。而聲請人係以原確定判決有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聲請人既未提出新證據,本院無從審酌再審有無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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