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陳婕綾 (原名 陳婕玲 )送達代收人 黎允妘 被告 許文碩 (原名 許謹豐 )
闞浚瑀 林志翰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文碩(原名許謹豐)、闞浚瑀、林志翰刑事部分未據起訴,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