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28號原告 史玲瑋 被告 吳彥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