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原告 黃怡蓁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指定送達)被告 王世勛 上列被告王世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怡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粘凱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