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488號聲明人地○○
宇○○丑○○午○○
之5號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寅○○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子○○住桃園縣
之5號身分證統聲明人宙○○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兼法定代理人亥○○住同上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天○○住同上
身分證統申○○住同上
身分證統H○○住桃園縣
號2樓身分證統兼法定代理人酉○○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G○○住桃園縣
號2樓身分證統聲明人戊○○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己○○住同上
身分證統 胡菀 綾住同上
身分證統丁○○住同上
身分證統丙○○住同上
身分證統兼上列5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戌○○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5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黃○○住苗栗縣
號身分證統B○○住高雄縣
號身分證統A○○住苗栗縣
號身分證統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卯○○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E○○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壬○○住新竹縣
4號身分證統癸○○住新竹縣
10號身分證統辛○○住同上
身分證統兼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辰○○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F○○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C○○住同上
身分證統玄○○住同上
身分證統兼上列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巳○○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D○○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29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地○○住苗栗縣
居苗栗縣身分證統相對人未○○○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相對人未○○○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宙○○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請聲明人戌○○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上本人聲明拋棄繼承部分蓋用印鑑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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