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
張亞婷 律師被告甲○○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易字第1361號、96年度易字第111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本應就原告對被告甲○○於該案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判決駁回之,惟該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原告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8,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惟英

更多裁判書